摘要:法律视角我们怎么判断短视频的使用被二次的引用,它违反了版权的协议?保护版权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在哪里?经济角度,如果短视频的播放率增加的话,同时可以带动长视频的播放,所以这两个东西背后是有经济学的背景的。短视频的聚集平台不是说影响了长视频的播放,而是影响了短视频本身聚集带来的价值。社会观感及观众生活创作的重要性是各个平台要考虑的。长视频公司或明星们的利益,需要把中间的是非曲直等站在观众的角度说清楚,不影响观众的内容创作。
有关短视频版权的讨论,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而这500多位明星关于短视频版权的声明,当然还包括他们背后的一些长视频的公司构成了一个社会热点事件,我觉得可以有三个视角观察这个热点事件:
保护版权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
第一,法律的视角。我们怎么判断短视频的使用被二次的引用,它违反了版权的协议?在法律方面有保护版权,还有合理使用。保护版权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这个方面有很多法律方面的专家,我就不在这里班门弄斧了。
短视频和长视频之间的经济学
第二,经济的视角。短视频和长视频是不是矛盾的?恰好在前一阶段我有一个学生专门写了一个短视频和长视频之间互相促进的论文,我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短视频可以作为长视频的广告,如果短视频的播放率增加的话,同时可以带动长视频的播放,所以这两个东西背后是有经济学的背景的。一般来说,作为一个长尾部分的长视频,长尾部分如果不是头部的长视频,那么在一些重多的短视频推荐之下,反而可以增加长视频的播放量。换句话说,这二者不是构成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一个长视频而言,如果在事前的播放,就类似于电影的片花,那么它对长视频是有导引作用的。其次在长视频的放映过程中短视频的增加,事实上是有助于长视频的院线排片计划。比如说一个院线要排片,比如谁的上映时间有多少,它是会参考它的短视频热度如何。事后就是这个长视频放映以后,短视频的增加可以对创作能找到这个长视频吸引观众的要点在哪里。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二者之间是有相互促进的关系。
现在矛盾的焦点可能是在什么地方?短视频聚集过以后,成了一个短视频的聚集平台,聚集平台这个平台本身会有一些广告或者其它方面的收入,可是这个收入长视频的所有者或者是明星可能没有拿到这一部分的收入,所以他们的背后我个人觉得不是说影响了长视频的播放,而是影响了短视频本身的聚集带来的价值,长视频的形象代言人和长视频所有者他们没有拿到这部分利益,这部分利益是不是可以分享?目前来说还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就换句话说还是说不清。我个人对于这样一个分享,如果说它对长视频带来增值的流量,或者说长视频的播放率是有增加的话,那么长视频公司再主张对短视频聚集以后,不是单个短视频,单个短视频没有什么特别的价值,聚集以后带来的价值分享,可以有所主张,但是不是这种一刀切的主张。那至于说这个价值的分配模式,确实需要有一些经济学家来计算。
社会观感及观众生活创作的重要性
第三,社会观感。在中国目前的背景下,你做任何一个事情,社会观感都很重要。比如说昨天比较火的熟蛋变生的问题,一个熟鸡蛋变生成了全网的狂欢了,但是如果要纯粹从法律的视角套路来说,当然它是伪科学的另外一个方面,从它的各种各样的程序来看好像也没有违反什么样的程序,但它的伪科学角度是要反的,社会观感不佳,社会观感不佳就会引起民愤,所谓社会观感不佳,容易引起民愤的行为也是各个平台要考虑的。这些明星集体主张短视频的版权,他们背后或者还有一些长视频的公司,我初步的在网上浏览了一下,大部分的观感是不佳的,或者说至少是长视频公司或者是明星公司向公众的解释方面,没有什么特别有利的,能够得到大家赞赏的证据。
因此,长视频公司或者明星们主张自己的利益,需要把中间的是非曲直等站在观众的角度把它说清楚,不影响观众的内容创作。因为现在很多短视频已经变成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了,如果是对生活方式,对他们是不是有影响?他们不一定为了汲取利益,短视频的平台汲取利益那是另外一个方面,但是发短视频本身的人可能不是为了获得经济的目的,是他一种生活方式,可能要注重这部分人的观感。
(吕本富: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