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本富:反垄断与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并不矛盾
2021-09-17 09: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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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从工业经济时代发展到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得到飞速发展,反垄断也随之进入2.0时代,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正在成为新常态。

今年以来,多家平台企业因涉及垄断被处罚。其中最受瞩目的是阿里巴巴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以高达182.28亿元的罚款。此外,腾讯、滴滴、美团、苏宁易购等平台经济领域的代表性企业也被立案调查或处以顶格罚款。

这样的处罚力度引起各界关注,有关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讨论不绝于耳。那么,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包括哪些方面?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垄断?为什么要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带着诸多问题,《中国信息界》采访了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经济和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吕本富。作为我国知名的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教授对平台经济有着深入研究,他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解读将为我们答疑解惑。

《中国信息界》:近年来,平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问题也显现出来,社会各界对于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您对此有何看法?

吕本富:现在平台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反垄断的阶段。反垄断在工业经济时代就已经存在,现在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也进入了2.0阶段。

平台经济与过去的经济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以往的经济模式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而平台经济在买方和卖方中间加了一个平台,过去的两方交易变成了买方、卖方和平台的三方交易。

最初平台在三方交易中扮演着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撮合角色,但随着平台在开拓市场的时候,通过用户补贴等方式,逐渐将大规模的用户迁移到平台上以后,平台也就从撮合的角色变成了主导者。比如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叫车的话,哪个司机可以接哪个用户的单,是由平台决定的。再加上现在平台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出现了所谓的超级平台,这些超级平台对交易的主导能力更强。

当发展到这个时候,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它不仅仅是自己来做交易的匹配,还能够管理交易和引导交易。这样一来,如果平台仍只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势必会挤压到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有很多淘宝的商家表示,在淘宝平台上一开始还可以赚钱,后来就赚不到了,变成了给淘宝平台打工。现在这种现象在平台经济领域已经逐渐泛化,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个平台,可能都存在这种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挤压的现象。

鉴于这种现象的产生,加之平台的规模越来越大,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如此。所以,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欧美国家,都在对平台进行规制,以规范它的运作方式。这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一个基本背景。

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现阶段国家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不是要扼杀平台企业的积极性,国家始终是鼓励创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反之,平台企业应该在注重反垄断规制的情况下,研究如何把自己做大做强,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中国信息界》:正如您所说,现在国家对平台经济领域正在加强规制。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其中主要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经营者集中等热点问题。您对于国家专门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出台《反垄断指南》有何看法?这一《反垄断指南》是否能够规制当前平台经济领域的主要问题?

吕本富:反垄断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上有良性的、健康的竞争。但由于平台经济中出现了买方、卖方和平台的三方关系,使得判断平台经济市场是否是健康或良性竞争的指标变得复杂化了。举个例子来说,我们以往判断垄断有个重要的指标叫“相对市场份额”,但平台的相对市场份额怎么算?

正因为平台经济有一些和过去的工业经济不太一样的地方,所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反垄断指南》,力图把反垄断与新的平台的形式相结合,指导在平台经济领域怎么判断相对市场份额等。

当然《反垄断指南》以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现在的平台经济最重要的是点击流,但《反垄断指南》还是按照相对市场份额而不是点击流来计算的,还没有完全进化到以数据为中心。

所以《反垄断指南》还不能解决平台经济领域所有的反垄断问题,但是确实概括了当前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些新现象,在现阶段还是有一定适应性的。

《中国信息界》: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依法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这成为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一案。不仅如此,过去的大半年时间里,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多家平台企业受到反垄断处罚。您认为,这些行动是否意味着国家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力度在加大?未来国家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会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

吕本富:现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一是“二选一”。也就是说,跟这个平台合作就不能再与另外一个平台合作了,现在已经明确这是一个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4月,阿里巴巴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以高达182.28亿元罚款的原因就属于这一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来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是“大数据杀熟”。相关部门正在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处罚标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7月2日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中就包括“大数据杀熟”,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对此类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经营者集中。两个公司要并购,需要通过审查,虎牙和斗鱼的合并被禁止就属于这种。国家未来可能会专门对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有所规制,规定什么样的并购需要上报。比如说并购的金额超过多少,对平台来说,还可能是并购的平台注册用户数超过多少就要申报。要设定一些具体的指标,国家相关部门要依据这些指标来评估两个平台企业并购以后是否会对市场竞争构成影响,如果构成垄断,就不会批准这样的并购行为。

四是公平交易。如果此交易对张三比较优待,对李四不优待,这样的交易就不是公平交易,这在平台经济领域也需要预防。

五是平台补贴。很多平台企业在开拓市场的时候,为了把用户集中到自己的平台上来,经常“赔本赚吆喝”,大量给予补贴,这也属于反垄断要监测的范围。这种行为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反垄断要保护企业的正常竞争,企业不能通过危害别人的利益来达到做大做强的目的,所以平台补贴是否合理也需要监管。

《中国信息界》:不仅是“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及经营者集中等问题,各平台过度收集以及滥用数据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继《网络安全法》后,近期又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并且,相关部门已经有所行动,比如滴滴出行APP违法违规事件。您对此有何看法?您认为,要更好地解决平台数据收集和使用问题,应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吕本富:关于平台收集和使用数据的问题不完全是反垄断的问题,这属于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反垄断也关注这个问题,因为有很多平台正是利用大数据进行垄断。

对此,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数据的收集或者平台上的大数据,应该说和垄断是有关系的。因为很多企业垄断的基础就来自于对数据的垄断。平台对数据垄断,才有可能调动用户,指导交易。所以凡是由大数据带来的垄断,也属于国家反垄断的部分。

那么平台企业怎么收集用户的数据,怎么使用这些数据,国家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会明确这些平台企业收集数据的范围,哪些数据可以收集,哪些数据不可以收集。

第二,平台企业为了经营,必须要收集某些数据,比如说用户的购物记录等,那么对于必须收集的数据就需要明确其使用范围,比如某平台收集的数据,不能随意共享给其他平台。

第三,还需要明确数据分析的权利。现在有了大数据以后,不仅收集数据是一种权利,分析数据也是一种权利,谁可以分析数据,是需要明确的。

上述三点都需要立法规制,但同时,平台企业也需要明确自己的数据策略,有的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虽然不违法,但是消费者是否认可,也很重要。比如“大数据杀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大数据就是要精准化,那么哪些属于“杀熟”的行为,哪些不属于,这就需要一些法律的判例来解决,需要逐渐根据法院判的案例来确定“大数据杀熟”的范围,需要专家的共同论证实践,才能把具体的界限明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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