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可能带来的宏观效应
2021-09-23 11: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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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本富

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和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摘要:
在法律背景视野下,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我们视为这两个要点,第一是平台之间的互操作,第二是不是数据可携带、可转移。要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我们要达到以下目的:第一个宏观目的,确实要降低中国流量的成本。第二个宏观目的,把这些巨头赶出舒适区,走出国门,能进行国际化的竞争。 第三个宏观目的,解决无序的扩张问题。第四个宏观目的,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们的管辖,既要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产业创新。有一个词叫“创新豁免”,创新豁免就是要在用户和厂商的利益发展中保持平衡。

在法律背景的视野下,平台的互联互通涉及两个要义:

1)平台之间的互操作;

2)数据的可携带、可转移。

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指的是你的API接口和我的API接口是不是可以互相接起来,这本身是有一些技术问题。从国际的角度来说,由于中国的互联网模式和国际的互联模式不太一样。比如当年Facebook曾经把API接口对某些厂商做过封闭,美国的FTC就准备给它发诉讼,但诉讼还没到,Facebook基本上就把这个接口就开了。

国际上没有我们现在国内遇到的所谓的平台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或者说比较少,但是国际上也在讨论跨平台操作和数据可转移。假如我们国家要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要注重看能否实现以下几个目标。

第一个要达到的目的,是要降低中国流量的成本。由于商业模式的限制,中国的很多平台企业都是从免费模式发展起来的,免费就是为了吸引流量,然后进行流量收割,所以现在流量的市场同国际上相比,价格已经很贵了。流量本来是属于一个全社会的资产,那么由于流量价格很贵,就给后来者或者后来的创新者,还有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所以我们平台间的互联互通第一个目的,是要看能不能达到降低流量的成本。

第二个要做的宏观目的,是让巨头们进入到国际市场去竞争。如今这些平台巨头现在都有舒适区,都有一个自己所谓的生态,只要在生态里面,就不一定要技术创新,也不一定要做国际竞争,只要收割我这个平台圈的流量,可能日子就可以过得很好。中国拥有10亿网民,学术上的说法是,形成了巨国效应。在这个区域,法律是统一的,文化是统一的,营销策略是统一的,流量总量至少有10个亿,所以对于这些中国的互联网平台来说很舒服。因此,现在能不能把这些巨头平台们赶到国际市场上,让它们离开舒适区,需要有到国际市场再深耕的勇气。比如说搜索要和谷歌较劲的,电商要和亚马逊较劲,在这样的垂直市场中,如果没有技术上的深耕,一般是没办法法和国际巨头较量的。

第三个目标,从反垄断角度,是要制止所谓的无序扩张。我们并不是不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最主要反对的是平台的、资本的无序扩张。刚才有学者提到《网络安全法》,然而从规范市场行为的角度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可能才是个主要的法条。

第四个宏观目标,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实不同的国家,如中美欧就是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最近中国的司法地位上升的比较快,在国际的跨国并购还是什么,把中国都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了,也就是一个跨国公司的经营,需要考虑中美欧三个地方的司法管辖,一个并购案,需要这三个司法管辖区都要批准才行。那么,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其实诉求是不一样的。欧洲的诉求就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优先等,所以欧洲的就比较严格;美国的司法管辖基本上就对Big Five,主要是对着五大互联网企业:谷歌、亚马逊、Facebook、苹果、微软。具体的标准之一,就一个它的日活用户大概要6000万,另一个市值应该在6000亿美金,符合这些标准的,才是它最重要的一个规制对象,至于中小的平台,就没有那么多限制,美国还是鼓励要做全球的竞争。我们的管辖,恐怕还是要既要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产业创新,在产业创新和消费者或者说用户保护之间怎么做个平衡。在反垄断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个词叫作创新豁免,如果创新创得很好,就可能对你豁免。创新豁免就是在用户和厂商的利益发展中保持平衡。

总之,在我们现在的这一波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规制中,当然最新的就是互联互通了,如果能达到我刚才说的四个目标,那可能这次的行动就比较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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